资质注销了解一下
(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审批部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五)法律、法规与本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遗留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应被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暂定资质不再延长,但项目开发尚未结束的,可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注明仅用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该《暂定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该项目开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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