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的具体组合条件和要求
注册公司需要先对公司进行起名,在公司起名方面,有什么要求需要注意的地方吗,财税网本文主要讲述的是公司起名的具体组合条件和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公司起名称的具体组合条件和要求
在注册公司时为公司起名,首先必须弄清公司名字的构成,这是起好公司名字的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这两款规定,公司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成形式。
(1)什么是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公司名称的构成要素。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的统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这个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什么是字号
字号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公司的名字。字号能够使人们把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
对于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其中,不得相同或近似实际上主要指的就是字号不得相同或近似。因为,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都可以冠以同一个行政区划。企业在同一个领域内从事某一项经营活动都可以使用同一行业用语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名称都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只有字号有行政区域和行业的限制,它的相同的概率最低。所以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体现在字号上。
(3)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词。创办者选定的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
对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注明所属行业的经营特点。”这里所说的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是指由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将社会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第一类都分别标有类别名称,如大类01代码的类别名称为农业,02代码的类别名称为林业。
(4)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公司的类型。
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②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组织形式。
④合伙制公司,即我国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目前没有法规法律对其组织形式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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